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