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債權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東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迅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債務人東迅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1月3日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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