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41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計算所稱之上開利率究何所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