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劍毅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壹│肆佰零伍│││││二│││││││││││││├─┼───────────────┼──────────────┼────┼───┼────┼───┤│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壹│參拾貳│││││0│││││││││││││└─┴───────────────┴──────────────┴────┴───┴────┴───┘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