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國泰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參│BA三0九一二三│││││││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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