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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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九號
聲請人 王傳壽 即益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趙雅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傅鼎興營造有限公司華僑商銀城東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壹萬元│AA三0四二一三││││││││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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