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一號
聲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BR五二七五六三││││司│限公司西松分行│││七││├─┼─────────┼─────────┼───────────┼─────────┼────────┼──┤│2│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BR五二七五六三││││司│限公司西松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