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金復華證券投資信託│金復華雙響炮證券投資信託基│0一─0000000─│一│六000││││股份有限公司│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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