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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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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