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進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緣債務人翁進桐於民國94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50,136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