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詠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3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短褲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詠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短褲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楊詠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此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短褲2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智慧局商標詳細報表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109年12月8日鑑定報告書2份及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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