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4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6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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