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惠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惠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朱惠美前因偽造文書、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1年7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