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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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代理人 黃靜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穩立國際整合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350,000元│QD0000000│110年1月31日│││公司陳穩健│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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