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原告 蘇清期
被告 趙明華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訴訟代理人 程慶偉
被告 劉權葛
訴訟代理人 蘇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