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芎蒼企業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8,212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75元。
㈡如原告依限繳納裁判費,應於5日內針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