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98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保護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四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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