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芎蒼企業有限公司
號4樓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芎蒼企業有限公司、乙○○、甲○○核發支付命令,伊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