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6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