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7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大台北租車有限公司
(原名: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31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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