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70號債權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謝清傳 債務人 簡宏吉 債務人 林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清傳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0日邀同債務人簡宏吉及林厚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30日起至
113年6月3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
3.34%)加碼年息3.16%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
6.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謝清傳應於每月3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
6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簡宏吉及林厚文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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