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務人 胡雅芬 債務人 羅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雅芬於民國(下同)97年就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羅美花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49,59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95,11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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