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勇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勇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勇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9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1年10月31日│102年9月14日│①103年4月6日│││││②103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署103年度偵緝字第733│署103年度偵字第2662│││第65號│號│2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362號│103年度簡上字第355號│103年度沙簡字第5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9日│103年11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362號│103年度簡上字第355號│103年度沙簡字第553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9日│103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處1次)│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2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2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①102年12月13日│①102年9月28日下午2│①102年9月28日下午2│││②102年12月13日│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③102年12月13日│2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②103年4月29日上午7│②103年4月29日下午2││││、8時許│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532│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68│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68│││5號│0號、103年度毒偵緝字│0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65號│第265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1587│104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9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1587│104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104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16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3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0日│①103年10月13日│101年8月5日至101年8││││②103年10月13日│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313│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署102年度偵字第5794│││號│號│號、第5811號、第4034│││││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471號│104年度簡字第20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4日│104年5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471號│104年度簡字第201號│104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決│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8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判處2次)│竊盜有期徒刑3月、│││││傷害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7日│①102年6月5日│①103年4月28日││││②102年9月24日│②103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704│署102年度偵字第1671│署103年度偵字第1078│││號│8號、第20559號│1號、第12035號、第13│││││467號、103年度偵緝字│││││第985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號│104年度訴緝字第9號│103年度易字第13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1日│104年6月26日│104年7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6號│104年度訴緝字第9號│103年度易字第1365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16日│104年7月20日│104年8月17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4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6│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6│署104年度偵字第1362│││05號│05號│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12號│104年度苗簡字第9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12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1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12號│104年度苗簡字第936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5年1月7日│││確定日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2月(判處11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判處2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處1次)│││├────────┼──────────┼──────────┼──────────┤││①103年4月6日│103年4月19日│①103年1月15日│││②103年4月6日││②103年1月21日│││③103年4月6日│││││④103年4月6日│││││⑤103年4月6日││││犯罪日期│⑥103年4月6日│││││⑦103年4月9日│││││⑧103年4月10日│││││⑨103年4月14日│││││⑩103年4月14日│││││⑪103年8月30日│││││⑫103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543│署104年度偵字第8603│署105年度偵字第13660│││5、15436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09│105年度易字第81號│106年度易字第119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7日│105年10月24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309│105年度易字第81號│106年度易字第1191號││││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11月14日│106年6月1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