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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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陳何秀菊
訴訟代理人  潘陳淑美
被   告  姚秋月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萬元(詳如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附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
106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萬4,000元,原告主張被告
所有建物越界之面積為1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
231萬元(計算式:154,000×15=2,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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