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8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陳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
23公里600公尺北向輔助車道屬台北市中山區,有內政部警
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覆本院所提供之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之記載可知,而被告住所地係
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
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