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696號聲請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既非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系爭債務關係之「債權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自不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逕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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