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42號原告 許霖翔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原告與被告 黃琦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10元。惟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具狀擴張請求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24,37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3,224,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原告僅繳納5,510元,尚欠27,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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