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56號聲請人 洪久香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訴字第950號),聲請准予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洪久香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聲請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證物,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0號案件卷宗等語。
二、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訴字第95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8年11月14日宣判,而聲請人於108年11月1日具狀聲請,已非於審判中。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交付該日之筆錄影本,顯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未符,礙難准許。
四、另本案乃刑事案件,聲請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卷,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湯有朋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