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49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訴字第2522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榮華與告訴人 胡玉蓮 為夫妻,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之1住所內,因不滿告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男性友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枕部及下巴疼痛、右手腕疼痛及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8年8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194號卷第23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