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鈺晴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鄭亦涵 上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0號(105年度審交易第2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李育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