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盧昱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