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71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00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8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9,30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