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債權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債務人 陳林雨 債務人 陳新耀 債務人 陳新福 債務人 陳清忠 債務人 洪秀惠 債務人 吳陳燕朔 債務人 陳燕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