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風高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風高輝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風高輝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補充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依首揭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有期徒刑部分,因僅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3月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