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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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289號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萍 、 吳世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王輔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何以符合公司法第23條及第60條規定而得為請求?
二、債務人陳麗萍、吳世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