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癸○○原告卯○○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告辛○○身證統一
王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
甲○○己○○戊○○
7弄4號1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告壬○○
寅○○○丑○○○子○○
一樓之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92年7月16日提出之 林姜景妹 之繼承系統表(原證七)顯然有誤,據卷內戶籍謄本所載,應尚有長子 林於作 ,養女 林阿米林桂彤 ,且 林於莽 係次子非四男,另否尚有三子及四子亦不明,請補正確實之繼承系統表。
㈡依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587號判例意旨所示,林姜景妹之繼承
人雖不僅一人,但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既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按諸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僅對其中一繼承人提起,不須以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請原告 碓認 起訴之被告究係何人?㈢系爭房屋於出租予 張傳謙 前通常之使用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被告壬○○應補正:對於被繼承人林姜景妹之財產有無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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