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88號再審原告戊○○○
丁○○○丙○○再審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己○○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者,法院就已因判決確定而終結之訴訟事件更為審判;所謂再審之訴,即當事人依法定程式,對於確定而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以其具有法定原因,請求管轄法院更為審判之訴訟行為。是提起再審之訴之目的,既係在請求廢棄不利於己之確定判決,代以利己之判決,以保護當事人之利益,故受勝訴判決確定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再審之訴之餘地。
二、經查,相對人甲○○等與再審原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8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有上開判決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3號判決在卷可按,茲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揆之首揭說明,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既係受勝訴判決之一方,其提起再審之訴,自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蔡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