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 洪昆良 訴訟代理人 洪國紘 被告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 洪昆良 訴訟代理人 洪國紘 被告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