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 吳書婷 即 吳佳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
一、經查聲請人為翰輝展業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之負責人),請詳實陳報聲請前5年內從事之營業活動狀況、每月營業額及實收淨額,並提出94年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受扶養人 吳黃金玉 ,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99年6月15日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協商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含合作金庫商銀成功分公司)」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95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五、聲請人應提出5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六、請提供聲請人毀諾時(98年前置協商),薪資減少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供聲請人自98年起迄今任職公司之在職證明,並釋明離職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所提供附件十之薪資收入資料,該薪資之發給僱主為何?
八、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