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0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
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參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應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