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4號
原   告 甲○○○○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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