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上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萬元,應繳裁判費8萬1,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萬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