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忠祥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限,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4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
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74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74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15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