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訴外人 彭朋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一份,並以繕本直接送達他造,並提出送達證明。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