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傷害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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