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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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石碎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