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310號上訴人 張麗君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被上訴人 程一德 輔佐人 程于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1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係何時出廠?並應提出行車執照到院。
二、機車修理費10,700元,其中材料費、工資各為若干?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