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60號上訴人 張麗君 被上訴人 程一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