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陳呈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雅蘭 即夜陽米商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號: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許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法院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4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卷宗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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