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請人 楊瑞永 即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理人 張秀婷

相對人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進行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71年9月23日許可設立在案(嗣主管機關改隸衛生福利部),並於同年10月5日於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嗣相對人於113年11月23日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18、26條,修正後條文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衛生福利部函覆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2日衛授家字第1130015067號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相對人於112年9月11日(即修正前)及113年11月23日(即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相對人第1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出席委託書、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45、59至67頁),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件: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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